江西公布一批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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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药监局了解到,自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江西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药品网络销售案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江西省2024年第二批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9月,根据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湖口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周某军等人开展调查,发现周某军等人通过京东商城平台销售含有“双氯酚酸钠”成分的“伸筋壮骨胶囊”,涉案产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涉案金额1.3万余元。周某军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9月,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2024年3月,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某眼科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引导患者通过扫描门诊部提供的二维码进入“江漢健康科技商城”购买“五福樂托品點眼液”,涉案产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货值金额4600元。该门诊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2024年5月,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对该门诊部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804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对美团入驻商家上饶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未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未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2月,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药店处以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丰城市市场监管局对丰城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从拼多多商城某零售药店购进“止咳宝片”,涉案货值金额730元,违法所得36.5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5月,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江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6.5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管局对东湖区某刺青工作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程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上游某商家购买无中文标识、含“利多卡因”成分的“Romantic”舒缓膏,并通过微信向投诉人售卖。经查,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该刺青工作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10月,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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