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产品进行分级管理并相互匹配,同时要求加强保险公司及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引导作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提供给真正对其有需求的消费者、合适的消费者群体。在金融消费领域,我们时常会听到“三适当”原则,这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金融交易公平合理的重要原则。
保险公司应根据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向消费者推荐适合其需求和能力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基于保险产品的特点和相应的客户群体特征,选择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确保保险产品和服务能够与目标市场客户需求相匹配。
保险公司应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基于目标市场和客户群体特征,制定市场营销方案,实现保险产品或服务与目标市场客户需求相匹配。
李先生是一位事业单位普通员工,他考虑到自己的家庭责任和未来规划,决定为自己投保一份合适的保险产品,在咨询过程中,由于他对保险知识了解不足,通过保险顾问A购买了一份不适合自己的投资保险产品,这份产品的保费较高,且保障范围并不符合他的实际需求。甚至,李先生在发生意外需申请理赔时才发现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无医疗责任,并不适用,导致他无法获赔。
李先生又经朋友推荐找到保险顾问B介绍了自己的家庭状况、财务状况和保障需求。基于这些信息,保险顾问B向李先生推荐了一款适合他需求的终身寿险产品附加医疗险,这款产品既能够提供足够的保障,又符合他的预算和保险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三适当”原则的重要性。首先,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要求销售人员根据李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目标来推荐合适的产品。然而,销售人员A并未对李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评估,而是直接推荐了一款高风险的投资型保险产品,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首先,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避免盲目购买或听信不专业的建议。
其次,消费者应该选择正规的保险销售渠道和专业的保险顾问,以确保能够获得准确的保险信息和专业的服务。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遵循保险三适当原则,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向他们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从而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有效的风险保障。
保险三适当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它有助于确保保险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遵守这一原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可以共同实现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瑞众保险鄂尔多斯中支将秉持“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做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传播者和践行者,以坚实文化力量助推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王舒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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