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刚入行的律师来说,是业务开发的起点。执业一定年限,或者达到一定层次的律师,可能会更喜欢陌生人客户,而不再办理熟人的业务。
无论在哪行哪业,一位好老师是可遇不可求的。遇上了好老师是你的福气,一定要倍加珍惜。如果没有遇上,你就多争气,自己多努力吧。
事务所的同事,既可能是你学习的榜样,也可能是你的业务来源。若有时间,不妨多帮助一下需要帮助的同事。其实,帮别人就是帮自己。你在帮别人做事的同时,学到的是自己的本事。如果做得好,同事说不定以后就会与你合作业务。
同行不是冤家。我的大部分业务,来源于同行的推荐。当你在某一业务领域比较专长时,同行在遇到此类业务后,就可能想到同你合作。如此,业务就来了。
比如,我只做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又不方便直接向潜在客户营销。这同“医不叩门”是一样的道理。即医生不可能去陌生人家敲门,问别人家里是否有病人需要医治,对不对?同样,刑事律师也不可能去企业,问人家企业是否有涉嫌犯罪的案件需要律师辩护。
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出事后往往都会找其熟悉的律师咨询。不过,其所熟悉的律师,未必都是刑事专业律师。所以,接受咨询的律师,可能会将业务推荐给其所熟悉的刑事专业律师,或者与刑事专业律师一起合作办理。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是,无论是同事,还是同行,双方合作办案时,一定要先把任务分工和费用分成谈妥,并且一定要及时兑现费用分成,否则就没有以后的合作了。而且,一旦坏了名声,以后也就不会有人找你合作了。
这些人往往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交往的层次也比较高,其推荐的案源,质量通常也不错。退休后,他们没有以前那么忙了,且比在职的领导交往起来更方便。
以上这些人,是最普通的社会关系。当然,他们可能会向你咨询法律问题,鉴于是熟人,你就免费帮他们解答一下吧。(对陌生人,不要提供免费咨询。因为免费的服务不值钱。)若是要办理案件,建议你把案件推荐给你的同事,或者其他专业律师。切记:千万不要免费干活呀!费力不讨好的。
特别是刑事案件,最好不要亲自办理。如果案件结果理想,这是你应该做的;万一结果不理想,那么你可能会失去这一路亲友。何况,亲友的案件,也确实不太好收费。且亲情会影响自己对案件的判断。
2006年时,黄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即一伙人冒充警察,抓嫖抓赌再罚款牟利。经我辩护,黄某只被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十余位同案犯中,他是被判得最轻的。
2012年,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又被抓了。涉案6.9克。其姐又来找我,当时我们事务所的办公室已经搬迁,而她当时已经丢失了我的联系电话。但是,她千方百计找到了我们事务所新的办公室,再次委托我帮黄某辩护。最后经辩护,黄某只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不过,有不少老客户向我推荐过其他业务。比如,有一位非法持有毒品案的当事人,出来后又给我推荐了一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又如,有不少我正在服务的当事人,帮我推荐其看守所同监室友的案子。
总之,营销就在身边,无时无处不在营销。平时的言行举止,衣着打扮,每一个工作细节,都是在营销自己。
要让对方知道,你是律师,你们事务所有什么特色,你或者你所在的团队擅长什么业务。只有让对方记住你,当遇到法律问题时,对方才有可能想到你。所以,最好是“标签化”。即给自己“贴”一个合适的标签,易于记忆和传播。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分析,那些请我吃饭的人,他们认可我;那些我所请的人,是我认可他们,而他们是否认可我,就不一定了。由此可见,只有当一个人认可你时,他才有可能为你推荐业务。至于是否需要请人吃饭,倒不一定。当然,与人交往,千万别做“铁公鸡”——一毛不拔,小心讨人厌!
人与人之间要形成一个集体、组织或者圈子,一定是存在共同的东西。没有任何共同的东西,是不可能走到一起的,更不可能深度交往。
律师根据自己的定位,利用自己的资源和优势,适当地进入一些组织或者圈子,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方法。比如商会、行业协会、开发区管委会等组织,适合开拓法律顾问业务。
通过参加这些社会活动,尽情地绽放自己的能力,树立自己的职业形象,展现自己的人品,可以拓展自己的人脉,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在哪个集体里,你一定要积极主动,乐于付出。比如,在组织里担任某种服务性、公益性的职务。这些付出,迟早会得到回报的。
充分利用好现代多媒体技术,充分展现专业形象,扩大知名度,特别是扩大在行业内的影响力,是一个营销的好方法。比如广州某律师,利用短视频树立了“婚姻律师”的专业形象,扩大了在目标客户群中的影响力,执业三年业务量就突破了100万元。
我从检察院辞职后,是2005年1月2日到长沙做律师的。当时,我说的邵阳版普通话,别人听不大懂。为了练习普通话,我买了一台复读机和一些普通话磁带,每天早上利用复读机训练一小时普通线个月,总算让别人能听懂我说的普通线月,我又报了一个演讲学习班,在老师的指导下,专门训练了演讲技能。
我在商会、同学会、校友会、顾问单位、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等多个单位,前后共做过几十次讲座。既训练了自己的讲课能力,也扩大了影响,带来了业务。
总之,营销的方法多种多样,目的就是推销自己,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在目标客户群里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除了上述方法,在不违法违规,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形象的前提下,能够实现目标的方法,都可以采用。
当然,没有最好的方法,只有适合自己的方法。别人用得好的方法,也不一定适合你;你用得好的方法,也不一定适合别人。在实践中,根据你的优势,根据你现有的资源,根据你的职业定位,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然后多实践,用实际效果去检验方法。如此反复,你一定能够找到有效的营销方法。
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标签: #营销思路和营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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