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关于电动三四轮车经营单位的《告诫书》各地都在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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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断源头、控流通、查违章、净路面”非法电动三四轮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源头治理与路面整治同步推进,全力挤压涉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犯罪空间。

  为推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以下简称电动三四轮车)行业健康发展,遏制违规经营电动三四轮车的多发势头,现结合市场监管职责,就规范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各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道路机动车辆市场准入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制度,严禁未经许可无证、冒用或伪造认证标志、证书,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三四轮车。

  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经营单位应明码标价不得作虚假宣传,价格标签或价目表等应包括品牌价格、车辆型号、计价单位、产地、颜色、电机功率、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如实告知购买客户,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应办理登记上牌,持相应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各经营单位要按照《告诫书》要求,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广大群众和消费者对生产、经营、维修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三无”产品、非法拆装改装拼装电动三四轮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通过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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