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日股份将于2025年1月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
:新日股份发布《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58.25万元,占总成交额8.93%;游资资金净流入357.0万元,占总成交额6.96%;散户资金净流入101.25万元,占总成交额1.97%。
:2025年1月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9:15-15:00
原经营范围: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观光敞车及其零部件、蓄电池及充电器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一般项目:共享自行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拟调整为: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助动车制造;共享自行车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助动车制造;共享自行车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处理原则: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处理流程: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上报舆情工作组及监管部门;一般舆情的处理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重大舆情的处理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日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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