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氧化物的粉尘。大量燃放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尤其是除夕之夜,连绵不断、如雷贯耳。燃放鞭炮地区的噪声高达135分贝,远远超过人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而高强度的噪音对患有脑血管、心脏病等疾病的人来说,危害十分严重。
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和炸伤人的事故。特别是秋冬季,在农村以及人口密集的城区,环境干燥,烟花爆竹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燃放烟花爆竹,把宝贵的纸张、化工原料等资源都燃放掉,不仅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量垃圾,使大街小巷遍地狼藉,给环卫工人带来严重的清理负担。
燃放烟花爆竹,尤其是劣质的烟花爆竹,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各医院的诊疗报告,每年春节期间都是烟花爆竹致伤的高发期,多为炸伤眼睛、脸部、手指等部位,严重的还会导致死亡。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前款所列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以下统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条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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